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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为一门精神科学,其指导认识的兴趣是实践的兴趣,旨在用共同的规范确保日常语言交往中和行动中的理解的主体通性,通过自由联合、没有暴力的相互承认达成理解。

[49] 势之主张源于慎到,其所谓势,强调的是一种自然之物势,守其理,因自然,[50]在韩非那里,将自然之势改造成了人为之势,即势必于自然,则无为言于势矣。至治之法术已明矣(《韩非子·心度》),此处的法术之对象便是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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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5]道德说教陈义过高而无益于富国强兵,反会造成众说异词,思想混乱,导致耕战无功。君臣之间,往往大臣比周,蔽上为一,阴相善而阳相恶,以示无私,相为耳目,以候主隙,人主掩蔽,无道得闻,有主名而无实,臣专法而行之[32] 由此,韩非认为: 乱之所生六也:主母,后姬,子姓,弟兄,大臣,显贤。但是,为了人格化君主的安全,恰恰需要术的运用。[35]《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由此,其合法性权威无需进行论证。

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此处之法大致与术等同。[89]也正是基于这个逻辑,在韩非看来,对于君主的人格品性的期望也是不必要的。当然,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赖于,而且更有赖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了。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当然,相同涵义的法治与不同涵义的国家、政府、社会组合构成相应新的概念后,其中的法治涵义亦不再完全相同,它们各自的重心会有所差别。注释: [1]例如,张文显等学者主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认为法治国家包含法治政府: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治政府是其最核心、最根本的部分。二、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 我们首先来讨论建设法治国家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关系。

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最后,分析法治分别与国家、政府、社会组合后法治涵义重心的差别,法治与国家、政府、社会组合后形成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概念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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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没有法治国家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政府依良法行政是不可能有保障的。在广义法治社会的语境下,法治政府建设工程只是法治社会建设总工程中的一个子工程。(五)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那么, 我们为什么说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呢?此一论点的论据有三:其一,政府,即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规模最大,公职人员最多,职权最广泛,公民与之打交道最经常、最直接的机关。[17]其二,政府是社会的表率,社会的法治化有赖于政府行为法治化的引导与推进。四、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最后,我们来讨论建设法治政府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关系。

正是尊重个体这一点,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最被人们看重的,甚至上升到了神圣不可侵犯的高度。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晨雾,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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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为什么又说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呢?支撑此论点的理由主要有三:其一,只有加强法治社会的建设,才能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这样的社会的发展必然是多元的,能制造出各种新奇的物件,能产生各种相互矛盾的观点和理论,创新不需要鼓励,它是一种常态。

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论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时,同时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和建成法治政府的要求,而建成法治政府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法治社会的第二个优势是,相对于人治社会更容易地保持社会稳定。[15]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其中第一项中关于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的要求。[7]《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五版,第1741页。其三,法治政府必须是权力受监督制约的责任政府,而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不能只来自政府内部,更有效的监督制约应来自外部,这种独立性的监督制约只有外部才能提供,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

这六项要求,特别是其中的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诚实守信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只有政府严格遵循和实现了这些要求,才有可能带动全社会民众事事讲法、讲理、处处讲公正、讲诚信,逐步培植起法治社会的环境。[5]baike.baidu.com/view/1370517.htm,访问时间:2012年9月9日。

但当我们在同一时空探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任务时,当然就应该和必须同时注重这整个五个要素,依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形有步骤,有轻重缓急,协调有序地推进这五个要素的均衡发展。国民这种当家作主的意识、创造力和热情正是法治国家建设所特别需要的,且用之不竭的动力、活力。

很显然,只有不断打造整个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社会环境,才可能不断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百度百科》认为,法治国家的条件和标准有五:(一)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法治政府的关键是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试想,如果我们的整个社会都不尊奉法律,不信仰法律,我们的大多数国民都不懂法、不信法、不守法,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我们还能建设法治国家,建成法治国家么?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建设、建成法治国家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会是非常非常困难的。过去我们的各种学术着作、论文和法律文献也经常提到这三个概念,但往往是分别单独使用这三个概念,很少有人将这三者放在一起同时使用。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原则,不仅要求公民依法办事,更重要的在于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

李林和杨建顺教授认为,法治国家应该是人民当家作主或者主权在民的国家,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国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是坚持依法执政,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高质量立法,坚持依法行政的国家,是泥塑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和监督制约体力的国家。无论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还是法治社会,其中的法治内涵既有共性,也有差异。

社会公权力虽然不具有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扩张性,但如果不对之加以适当地约束、规范,也有发生滥用、腐败的可能。法治社会应该做到和谐、有序、稳定(参见李林和杨建顺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解读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载2013年3月1日《法制日报》第4版)。

(三)重点工作的通报制度。法治政府的法治则更强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10]现代公权力控制和制约机制不仅包括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和制约,而且包括对社会公权力的控制和制约。这一机制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国家公权力的相互监督制约、社会公权力(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等)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但是,作为法治政府,提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物品是其最重要的职责。法治的第四个要素可能在法治政府中有更大的比重。

[8]《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五版,第1204页。只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夯实公民社会的基础,才有可能真正把国家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新浪网》有一博文认为,法治社会有三大优势:法治社会的最大优势是个人的自由度较高。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由规范的民主程序制订出来,司法和执行过程通过规范的程序受到全社会的公开监督。在高度集权的国家,NGO、NPO等社会公权力组织的生存受到种种限制、打压,国家公权力执掌者害怕社会组织发展会威胁他们的集权统治,会极力给社会共同体的生长发育设置重重障碍,从而难以有社会(相对于国家、政府的社会)发展的空间,更难以有法治社会发展的空间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16:26:09作者: 开云见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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